蒙郡选民公决三个问题的背景介绍和我的选择 诚彪
这次大选,蒙郡选民除了选美国总统,联邦参议员,联邦众议员,法官,和教委委员外,还有三个关于郡章程修正条款的公决。我估计蒙郡选民许多对问题的背景不了解。我做了一些研究,在此介绍一下。我的一些朋友也问过我的个人意见,我对意向比较强烈的问题B会投“同意”。
问题A:郡长空缺
– 特别选举 修正郡章程第205条,在马里兰州法律下,郡委会可以组织一项专门用于选举郡长的特殊选举。 背景:现有蒙郡章程205条规定:如果郡长空缺,郡委会在45天内多数票任命一位和原郡长同党派的人为郡长,直到原郡长任期结束。
问题A分析:同意此项修正案可以相对减少政治暗箱操作,但特殊选举需要纳税人付出额外的花费。郡委会任命的临时郡长会在下一届选举时有名字认知优势,现在郡委会委员在这方面可以获得额外的影响下任郡长是谁权力。总的来说,这是个有得就有失的选择。
问题B:修正郡章程第105和202条成:限制郡长和郡委员连续任期最多三届。到2018年12月3日为止,已经在同一职位任职三届或以上的郡长或郡委员,不能再竞选下一任同样的职位。服务的每届包括满届(四年)或部分届(不到四年)。
背景:现有蒙郡章程没有规定郡长或郡委员的任期限制。现任郡长到2018年任期满三届。现任九位郡委员里有四位到2018年任期满或者超过三届,有一位如果算部分任期的话,也到三届。
问题B分析:对任期的限制是本质上是选民对政客的执政经验和更好代表选民的偏好的选择。任期长的政客一般会把位子当作职业,积累经验和人脉。一般投票或做决定是除了考虑选民利益外,还要考虑自己,特殊利益集团,和政客间互相支持的利益,以便长期执政。在地方选举中,因为选举经费较少,在位的有许多名字认知优势,只要不犯大的错误,一般都能顺利重新当选。如果要政客更好地代表选民意见,设立任期限制或不允许连任是更好的选择。这样当选的政客不把位子当职业,专心代表选民的意见。理由是反正也做不长。
我对问题B的选择:我会投“同意”。现在蒙郡政治被职业政客长期操纵。许多人不思进取,不锐意大胆改革。最近20年,蒙郡的发展大大低于邻近的任何一个郡,和这个很有关系。当选政客不虚心听取,不尊重选民意见已经是蒙郡政治常态。我个人不仅这次要选“同意”,而且认为将来任期限制要缩短为两届。有些人会担心新手执政经验能力不足。我觉得政客执政经验是第二等要考虑的,因为政客的作用是制定方向/政策/重点。具体的政府内有专业人员帮助实现。这些专业人员是政府雇员,不是政治任命人员,一般会有很多年的工作经验。
问题C:郡委会委员和郡长的任期
– 部分任期。修正郡章程第105条和202条,郡委会委员和郡长部分任期的定义是服务满两年以上。
背景:问题C是因为问题B产生的。现有郡委员里有一位到2018年将会任满两届满期和一届不到两年(一年半)的部分任期。问题B是部分选民通过征集签名放到选票里的,现任政客们毫无例外全部反对问题B,并且打官司不让问题B在选票里。时至10/8/2016日,上诉法院已经裁定问题B会在今年的选票中。郡委会推出问题C,是要定义“部分任期”,以便保护一位现有委员再次竞选的机会。如果同意部分任期的定义是超过两年才算,那么那位现任委员还可以再连任一届。如果选民反对问题C对部分任期的定义,那么只要在任一天就算,她就不可以再2018年竞选郡委员。
问题C分析:首先这个问题重要性相对较低,属于问题B的衍生问题。如果对任期限制要求强烈的,或者要求进一步缩短,或者不喜欢那位委员(Nancy Navarro)的,应该选“否决”。如果问题B选“否决”的,或问题B选“同意”但又没有太同意的,或者喜欢那位委员的,就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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